昆山人社业务服务指引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仍处于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动员倡导全市企业和员工共克时艰,有效阻断疫情传播链条,这份人社业务服务指引,请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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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实行弹性工作时间,支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允许本年度内综合调剂使用休息日。首次申报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的,按规定审批。已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其批复时效在2022年到期的,经工会同意并向审批部门报备后,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
2
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3
企业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歇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4
由政府或医疗机构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5
职工在休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期间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的,相关假期不因与居家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企业安排职工在居家隔离期间休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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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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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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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可先行电话报备,然后通过邮寄等不见面方式递交工伤认定材料。对已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因疫情影响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工伤认定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工伤认定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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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组织员工积极参加线上培训,提升员工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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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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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线上服务渠道,鼓励不见面办理,可通过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昆山人社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实现网上办、掌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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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疫情影响下重点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工作,对受疫情影响的行业、企业中离职退工的失业人员,隔离点、封控区、管控区内失业人员等群体纳入帮扶范围。开展定向帮扶,提供职业指导、政策宣传等就业援助服务。
来源 | 昆山人社
责任编辑 | 庄哲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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