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审理一起抖音名誉权纠纷案
网络不是法外地,传播谣言需担责。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抖音上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2020年3月,黄先生抖音账号中的多名好友收到了某抖音用户发送的视频,内容宣称“曝光诈骗公司,昆山某达公司、昆山市某精密模具厂,以上几个公司里都是黄先生和他的团伙,希望看到的朋友绕道而行,避免上当受骗”,并在该页面和网友的对话中作出如下陈述:“他诈骗我钱”。视频在黄先生的朋友圈中迅速传播,给黄先生及其工作的企业造成了不小困扰。事后,黄先生发现,发布视频的是2017年曾因销售合同纠纷与其打过官司的周先生。为澄清事实,黄先生将视频发布人周先生、抖音手机客户端经营者北京某科技公司告至昆山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被告周先生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凭借个人主观判断在抖音上发布有关原告的不当言论,并通过该平台关联黄先生好友,向原告好友发送上述言论,给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失,理应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并未有和被告周先生共同侵权的意愿,且在用户发布信息前履行了提示义务,在收到原告的侵权诉讼后履行了及时删除义务,故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协助被告周先生履行道歉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先生停止在抖音平台上发布涉原告黄先生的不当言论,在抖音平台上以公告形式对原告黄先生进行书面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协助被告周先生履行上述行为。同时,判决周先生支付黄先生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公证费2020元,赔偿黄先生精神损失1000元。
法官提醒,虽然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该自由应以事实为基础,每个公民在发表相关信息时应遵循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不能不加选择仅凭主观臆测,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融媒体记者 巫晓亮)
责任编辑: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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