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创建】曝光!这些居民随意投放生活垃圾被处罚

水韵巴城 07月24日 19:15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不得乱倒生活垃圾。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7月19日,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社区反映,碧水家园小区内有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现象。执法队员到现场调查时,发现垃圾内有当事人的信息,通过短信提示的方式联系到当事人,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询问。经查得知,当事人称因工作繁忙,贪图方便,未将垃圾按规定投放,存在侥幸心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苏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中队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7月21日,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二中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新城花园小区内有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现象。执法队员在现场调查时,发现垃圾内有当事人的信息,执法中队队员通过快递单上的联系方式联系到当事人,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询问。经查得知,当事人称上班时间较匆忙,贪图方便,未将垃圾按规定投放,存在侥幸心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苏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中队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7月21日,镇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巴解路与大禹路交叉路口时发现,有商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现象,并且将垃圾随意扔在马路边,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现场未发现违法行为人。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拍照取证,通过周边走访调查和公安监控查找行为人线索。经过排查,违法当事人何某迅速被锁定,执法人员找到何某所在的商铺,向他出示执法证件后,告知了已查明的事实和调取的证据,并告知其行为已违反了《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其三日内到镇综合执法局接受接受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苏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中队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垃圾分类你我同行

美丽家园你我共享

来源: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曹静

审核:吴旻 艾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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