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沈一平带队开展既有建筑及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检查

昆山开发区发布 07月18日 11:28

7月17日上午,市委常委,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沈一平带队开展既有建筑及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检查。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单俊炜,区安环局、综合执法局、兵希街道、蓬朗街道主要负责人,规建局、社管局相关负责人参加督查。

在夏驾幼儿园建设工地,沈一平详细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实地查看了工地现场情况。沈一平指出,施工方要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要求进行作业。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有效监督,在保障安全规范的前提下,稳步推进生产工作,确保能够如期竣工。

同时,要做好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工人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合理设置防护措施,注意登高作业安全。尤其是当前正值高温天气,要合理安排工人休息,避开高温时段施工,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夏驾幼儿园项目占地22.8亩,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包括教学楼、行政楼、食堂及功能厅,同时建设室外活动场地、内部道路、停车位、绿化景观、照明灯配套设施,办学规模8轨24班。

蓬朗西街57、59、61号房屋经昆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站鉴定为D级危房,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沈一平仔细查看了房屋整体情况及周边环境。沈一平强调,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危房整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高度重视危房解危治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开展深入排查,实时跟踪监管,及时制定有效的解危措施,切实摸清情况,全面进行整治。同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确保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要坚决整治违法建设、违法出租等行为,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筑牢安全防线。”在详细了解阳光水世界违法建筑拆除进度后,沈一平指出,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进一步发挥职能部门督查督导作用,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清除存量、控制增量,明确相关手续流程,形成强大治理合力,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连日来,开发区迅速行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一失万无”的理念,全面推进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夏季高温季节安全防范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全力以赴推动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保障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方位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7月13日上午,开发区召开全区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暨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传达省、苏州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部署既有建筑安全等领域和夏季安全生产工作。

●7月16日上午,开发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会议,制定全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布置排查整治工作,细化任务要求,明确进度成效,同时加快推进危房解危治理工作。

开发区紧盯薄弱环节,认真研判形势,突出重点领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位。目前管控重大风险23处,完成12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6月份以来累计排查整治隐患4280条。

全覆盖推动既有建筑排查整治

聚焦重点领域排查对2000年前建造的商业建筑、老旧商品住宅、饭店、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拉网式重点排查,建立重点监管房屋清单。

加大危房解危力度对全区现有2处D级危房落实跟踪监管,加快推动危房解危;对5处C级危房落实人工动态监测,推进相应解危工作。

推进安全隐患治理根据“两违”清查工作,对存量建筑安全隐患问题按要求进行全面梳理,对发现的41处重点领域安全隐患问题均已落实处置措施,确保第一时间整治恢复。

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各方力量,构建网格化综合监管体系,不断加强日常监管。

全领域抓好安全隐患防范

管控重点领域印发《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季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建筑施工、燃气、消防等行业领域、关键部位,整治各类安全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夏季高温天气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强化应急响应做好防汛防台风以及迎峰度夏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落实高温汛期应急处置预案,做好队伍训练,做好物资准备;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强化信息互通,及时指导企业和公众做好防范应对。

昆山开发区

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提醒您:

按照《昆山开发区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实施细则(试行)》要求:

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依法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临时施工项目、零星作业和企业内部小型建设施工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当向及时向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填写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登记备案表,应当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施工,做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实行公告公示监督制度。

《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1.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先行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房屋使用人的,管理单位先行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2.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合理使用房屋或者监督使用人使用房屋:按照规定实施房屋装修改造;灭治白蚁;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危险房屋;采取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必要措施。

房屋使用人应当合理、审慎使用房屋,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现变形、白蚁危害、建筑幕墙和外墙外保温系统脱落等险情的,立即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义务。

3.应当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装修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4.不需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结构改造,禁止拆改房屋的基础、墙、柱、主梁及屋架等主要承重构件,或者超过房屋原设计承载力增加荷载。

5.不需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结构改造,涉及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中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的,房屋所有权人、管理单位或者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

6.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房屋装修登记制度。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实施房屋装修登记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将房屋装修改造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使用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房屋装修改造前将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决定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房屋装修改造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对劝阻无效或者安全危害已发生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遭受地面沉陷、地震、台风、洪涝等重大自然灾害损坏,或者因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一定区域内房屋受损,需要继续使用的;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已投入使用,未确定其安全性的;在房屋上增设大型广告牌、水箱、水池、铁塔、花园、游泳池等设施设备的;因施工、堆物、撞击等行为,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需要继续使用的;公共场所房屋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一半或者改变原设计用途影响公共安全,并且五年内未作房屋安全鉴定的;在农村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用于出租、改变用途,并且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8.建筑幕墙或者外墙外保温系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每使用十年的;建筑幕墙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等现象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出现异常外凸、开裂、脱落等现象的;遭受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相关房屋主体结构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安全生产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开发区将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与各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决守住安全发展底线,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区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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