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昆山市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06月07日 13:47

尊敬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和《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预〔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昆山市2021年度残疾人保障金征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本市范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缴纳时间

    2021年6月1日—6月30日。

对按年一次性缴纳保障金资金压力较大的用人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保障金分期缴纳申请。

四、征缴标准

2021年度保障金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为更好的体现鼓励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的导向,2021年保障金征收比例在维持20%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设置差别化征收比例,并对500人(不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分档征缴,具体如下表:

在职职工人数

征收比例

未安置

安置比例0-1%

(不含)

安置比例1-1.5%(不含)

1-500人部分

20.0%

18.0%

10.0%

501-1000人部分

8.0%

7.2%

4.0%

1001-5000人部分

4.0%

3.6%

2.0%

5001人及以上部分

2.0%

1.8%

1.0%

五、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进行“零申报”。

六、减免、缓缴政策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七、其他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96888741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用人单位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方面的问题可咨询昆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12-57539060。

昆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

                           昆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6月1日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指南-纳税人端(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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