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讲走进金华村 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乐享四季张浦 05月18日 14:37

近日,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联合昆山市心源社会工作发展服务中心,走进张浦镇金华村开展民法典宣讲活动,助力乡村振兴工作。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建设法治乡村,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宣讲课上,刁梦律师从新时代中国民法典编撰的历程,民法典背景下的乡村基层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的乡村基层治理体系等方面对民法典的有关内容作了系统阐释,并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居住权、婚姻家庭、民间借贷、遗嘱继承等问题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重点分析讲解。

学员们纷纷表示,学习和了解民法典对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疑惑有很大的帮助,这次普法活动深入农村一线,让民法典走到了群众身边、走进了群众心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

一、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

总则篇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

物权篇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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