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出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首例罚单
08月16日 10:37
2020年8月16日0点00分,昆山公安交警对于驾乘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开出了首张罚款20元的处罚决定书并在现场对驾驶人进行教育劝导。
2020年7月1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正式发布。通告明确,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通告自8月1日开始实施,前期8月1日至8月15日以警告及劝教为主,自8月16日起正式开启处罚模式。
【昆山公安交警】温馨提示:
1.驾乘电动自行车请佩戴安全头盔。
2.汽车前排后排乘客都要系好安全带。
3.驾驶人行驶中禁止使用手机,保持视线清晰,谨慎驾驶。
图片来源 | 昆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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