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个与你有关的条例今天正式施行

03月02日 13:18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今日起正式施行。

《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打桩、基坑施工、地下顶进、架设、吊装、钻探、地基加固、堆放物品、悬挂物品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的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相关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公布受理渠道、办理程序、相关条件和办结期限等内容。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在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活动的,作业单位还应当事先将作业方案报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市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对作业方案进行技术评估,并将评估意见反馈作业单位和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

解读:

铁路安全保护区是建设等各类活动受到严格管控的区域,《条例》在上位法(比之效力更大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管理经验,梳理了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等限制活动类型。

在管理程序上,除上位法规定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特定活动,需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外,考虑到地方铁路运营主体的差异性,地方铁路的安全保护区管理,增加了作业单位事先将作业方案报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以及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技术评估的要求。

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受到比较严格的约束,作业单位需要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并达成安全协议,为平衡双方的权责关系,增加透明度和规范性,减少对建设活动的不当影响,《条例》同时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相关办理渠道、流程、标准和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条 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禁止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

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普通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米的范围内,禁止无人机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飞行;因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现场勘察、施工作业、气象探测等确需开展上述飞行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前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违反者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铁路线路两侧的塑料大棚、彩钢棚、广告牌、防尘网等轻质物体,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加固防护措施,并对散落的塑料薄膜、锡箔纸、彩钢瓦、铁皮等材料及时清理,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及铁路安全。

解读:

随着铁路电气化改造步伐不断加快和铁路运行速度不断提升,铁路线路两侧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操作无人机以及因大风导致的彩钢棚、广告牌等轻质物体及相关材料脱落,可能破坏铁路电力线路,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条例》首先规定,在铁路电力线路两侧各500米内禁止升放风筝、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其次,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两侧各100米内和在普通铁路两侧各50米内,除安全保卫、施工作业等特殊需要并办理手续外,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再次,对铁路线路两侧的塑料大棚等轻质物体和相关轻质材料,提出了采取加固防护措施和及时清理的要求。这里关于铁路线路两侧特定距离的规定均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其中轻质物体和轻质材料的安全管理,没有规定具体距离,设定为铁路线路两侧有关主体的安全注意义务,也与国家《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或者怠于处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报告,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协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情况紧急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配备与运量相适应且经专业培训的安全检查人员,并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解读:

旅客拒绝安全检查,可以依上位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65条第2款规定“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旅客携带违禁物品,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以及其他禁止、限制进入的区域;

(二)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栅栏、站台、闸机等;

(三)在铁路列车禁烟区域使用诱发列车烟雾报警的物品;

(四)采取阻碍列车车门关闭等方式影响列车运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违反者将由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解读:

《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禁止性行为类别,如擅自进入线路封闭区域、攀爬或者翻越站台闸机、禁烟区吸烟、阻碍列车车门关闭等。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擅自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相关活动被依法处罚的;

(二)违反安全防护距离有关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的;

(三)实施严重危害铁路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解读:

建立健全铁路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将实施严重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相关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来源 | 长三角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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