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热点问题
1.问: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有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问:单位向个人低价售房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 问:非居民个人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答:不需要。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4. 问: 外籍个人按居民申报综合做的,现在需要变更为非居民综合所得申报,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5.问:纳税人1、2月上班,但是工资不到5000,没有扣专项附加扣除,3、4月离职空闲在家,5月份又找了新工作,工资超过5000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这个人1-4月的专项附加扣除都可以扣吗?都可以在5月份累计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在原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期间已享叉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 ”纳税人在原单位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因新单位无法掌握该纳税人在原单位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新任职单位仅能根据其在新单位任职受雇月份进行计算,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月份可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6.问:企业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转出须补缴增值税是否不用缴纳滞纳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企业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转出须补缴增值税但是不需缴纳滞纳金,否则需要缴纳滞纳金。
7.问: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缴纳人能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房产税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实际税负承担者,如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享受财税2019年13号文件规定的房产税减征政策。
8.问: 红字信息单撤销如何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业务需求,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以下简称“开票软件”)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软件版本为V_ZS_20191226。注意:税控盘也是一样的升级后可操作新版本增加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撤销功能,纳税人可通过开票软件在线撤销已申请并审核通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线撤销失败,也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大厅办理撤销手续。
9.问: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成功并且缴款成功,更正需要去窗口吗?
答:当期申报表可以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申报、更正、作废)】——【更正申报】,查到报表后进行更正。
10.问: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送达日期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9号 第五条规定:
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11.问:我公司是阜阳一家长途客运公司,疫情发生以来,我公司除按照既定线路运营保障城际间旅客运输之外,也接受市政府安排,包车直接从农村接农民工到工厂返岗复工。请问,我公司的上述运输收入都能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执行,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你公司提供的长途客运服务(包括按政府安排包车运输服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2.问:快递公司给企业提供生活物资的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不属于居民,因此,快递公司给企业提供生活物资的收派服务不免征增值税。
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并请附上出处(第一昆山网)及本页链接。
原文链接:https://www.ksrmtzx.com/news/detail/2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