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热点问题

04月24日 00:00

1. 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2. 哪些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居民个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哪些境外所得需要合并计算?

(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3)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4.哪些境外所得不可抵免?

公告明确下列情形中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不可予以抵免,需要在申报境外所得税税额抵免时扣除: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2)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罚款(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申报时间是什么?

答: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6.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时应填报什么类型的申报表?

答: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7.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申报地点在哪里?

答:(1)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需要提供什么凭证?

答: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9.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抵免时限是什么?

答: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

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10.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应如何扣缴税款

答: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应根据所得支付或负担方区分税款扣缴及报送规定

(1)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预扣预缴税款。

(2)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3)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123

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并请附上出处(第一昆山网)及本页链接。

原文链接:https://www.ksrmtzx.com/news/detail/2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