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汽修门店|《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这些违法红线务必记牢


类别 | 核心法条原文 | 对应处罚规定 | 对应场景 |
大气污染防治 |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款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使其符合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款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不得以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单位不得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系统。 |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所有人处每辆(艘)五千元的罚款,对维修单位处每辆(艘)五千元的罚款 | 机动车尾气超标维修、排放系统检修等作业。 |
第二百五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汽修喷漆、调漆等产生废气、异味的作业。 |

类别 | 核心法条原文 | 对应处罚规定 | 对应场景 |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 第五百三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未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三)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相关活动; (六)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 (七)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八)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十)未经过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 (十一)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五项、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废机油、废滤芯、废漆桶、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申报、贮存、处置、转运等环节日常管理。 |
第五百三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危险废物。 | |||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 第五百三十四条 第三款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

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年10月12日
综合 | 苏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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