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09月24日 15:13

依据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6)苏0508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胡元伟(男,身份证尾号后四位0713),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被宣告禁止令,禁止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禁止令期限自2026年09月08日至2028年02月07日止。

经我局与相关部门沟通,现就该禁止令的执行,作出以下提醒:

1、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涉及到污染物排放管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工作岗位的,需核查人员是否处于禁止令期间内,不得安排处于禁止令期限内的人员从事禁止事项工作。

2、委托第三方从事污染物排放管理、危险废物处置的,需向第三方明示,现场操作人员不得处于禁止令期间。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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