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09月24日 15:12
依据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6)苏0508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刘德良(男,身份证尾号后四位6038),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被宣告禁止令,禁止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禁止令期限自2026年09月08日至2028年05月07日止。
经我局与相关部门沟通,现就该禁止令的执行,作出以下提醒:
1、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涉及到污染物排放管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工作岗位的,需核查人员是否处于禁止令期间内,不得安排处于禁止令期限内的人员从事禁止事项工作。
2、委托第三方从事污染物排放管理、危险废物处置的,需向第三方明示,现场操作人员不得处于禁止令期间。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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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ksrmtzx.com/news/detail/296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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