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征缴政策调整告知书

06月30日 00:00

各参保单位及人员:

  为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地级统筹,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本政策和待遇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苏府规〔20203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发〔202088号),从202071日起开始实施我市医疗保险基本政策和待遇标准调整工作,经过23年过渡,全面实现我市医疗保险与苏州市级统筹方案的接轨统一。现将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征缴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统一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标准

  20207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变更名称为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并调整为按月征收,筹资标准5/·月。20206月底前参保已按60/·年标准征收的人员,2020年不作调整和退费处理,202111日起改为按月征收。

二、统一职工医保在职和灵活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比例

  不满45周岁的在职和灵活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划入,45周岁以上的在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划入。

  202071日起对新参保在职和灵活人员(包括201912月底前中断缴费现续保人员),个人账户按统筹后的上述新比例进行划拨。对20206月底前参保已按老标准划拨全年个账的在职和灵活人员,对已预拨的2020712月份高出新比例的个账部分,老人老办法不再清算,202111日起执行新标准。

三、分设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202071日起,在我市原有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中按规定缴费比例分设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病费用由原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支付改为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分设后在过渡期内,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采用合并征收的方式,合并征收的单位缴费比例届时按苏州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明确的要求执行

 

        昆山市医疗保障局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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