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判决撤销违规业主大会决议

04月14日 14:10

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时,未使用官方投票系统,这样的投票结果法律认不认?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程序违法,决议撤销。


杨女士是某商务广场公寓楼的业主。2024年11月,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召开第五次业主大会,对修改议事规则、解聘物业公司、选聘新物业、返还公共收益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过程中,投票方式引起了杨女士的注意。业委会通知称,将使用一款名为“群报数”的第三方微信小程序投票,同时结合线下纸质投票进行。


然而,该小区现行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召开形式仅限于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上投票。上述第三方小程序并不在以上方式之列。


杨女士咨询小程序客服后得知,投票发起方不仅可以实时查看个人投票情况,还能修改业主投票时填写的房号等关键信息;投票者可选择不关联微信实名认证,其真实身份难以核实。这让杨女士等部分业主对投票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产生了质疑。


女士将情况反馈至相关部门。2024年12月3日,属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先后向业委会发函,指出其采用第三方小程序投票不符合“议事规则”,要求其使用官方线上投票系统“昆物通”投票。但业委会以小程序投票属于“书面意见”收集形式、该投票方式更便利等为由,对整改要求不予采纳,仍按原计划组织投票。12月22日,业委会依据“投票结果公告”通过了所有表决事项,宣布决议正式生效。


杨女士认为该表决在程序和内容上均不符合法定要求,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遂于2025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相关决议。


院审理认为,业委会此次采用的小程序投票本质上属于“电子投票”,而根据“议事规则”,必须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官方系统进行。被告擅自采用的第三方小程序存在后台数据可修改、投票人身份难以核验、隐私泄露风险等技术缺陷,不符合相关要求。此外,业委会在行政主管部门发函指出问题后仍拒不纠正,程序存在严重瑕疵。综合各方面因素,决议内容失去合法基础,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业委会作出的案涉全部决议内容。


一审宣判后,被告业委会不服,并提起上诉。今年3月底,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表示,业主自治是物业管理的核心原则,但自治必须以法律为边界。任何试图以自治之名规避法律、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均不符合立法本意。人民法院对该行为的纠正,既是对个体业主权利的保护,更是对业主共同治理秩序的维护。


责任编审 | 谢颖 姚荔青

融媒体记者 | 管胡雯

融媒体编辑 | 朱敬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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