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长三角涉铁地方性法规出炉

01月11日 09:37

 《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日前通过,现已公布,自202131日起施行。

《条例》是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管内首部涉铁地方性法规,它的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铁路运输安全生产。

《条例》十大亮点

一、明确界定上海铁路监管机构、地方政府以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涉铁安全管理职责

《条例》进一步明确界定了上海铁路监管机构、地方政府以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涉铁安全管理职责:上海铁路监管机构依法负责铁路安全监管工作,地方政府应当履行加强保障铁路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有关事项及做好有关工作等职责,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地方铁路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条例》规定既符合国家改革方案的精神和要求,又体现铁路这一特殊重要行业的安全管理需要,从而更加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更好地保障铁路安全。

二、实行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管理

《条例》参照上海市在轨道交通领域较为成熟的规划控制线制度设计,规定由市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铁路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划定规划控制线;同时明确规划控制线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建设的,规划资源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铁路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从而保障铁路用地控制性预留和安全风险防范。

三、实行铁路建设安全风险评估

《条例》明确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工程本体风险以及对毗邻建(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进行评估,并要求其按照评估报告采取相应措施,从而规范预警和预控管理,有效杜绝后续建设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四、全面加强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活动管理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建设等各类活动受到严格管控的区域,《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日常安全管理中出现的经验教训,梳理了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等诸多活动,规定了事前控制的程序性要求。在地方铁路的安全保护区管理上,增加了作业单位事先将作业方案报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以及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技术评估的要求。

五、优化涉铁事项的办理流程

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受到比较严格的约束,作业单位需要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并达成安全协议,为平衡双方的权责关系,增加透明度和规范性,减少对建设活动的不利影响,《条例》同时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相关办理渠道、流程、标准和期限等内容。

六、明确电力线路两侧安全管理要求

《条例》首先规定,在铁路电力线路两侧各500米内禁止升放风筝、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其次,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两侧各100米内和在普通铁路两侧各50米内,除安全保卫、施工作业等特殊需要并办理手续外,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再次,对铁路线路两侧的塑料大棚等轻质物体和相关轻质材料,提出了采取加固防护措施和及时清理的要求。

七、完善并强化铁路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条例》一是加强铁路设施设备管理和安全技术防范,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沿线重要区域、铁路车站重点部位安装符合标准的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二是增加禁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类型,如擅自进入线路封闭区域、攀爬或者翻越站台闸机、禁烟区吸电子烟、阻碍列车车门关闭等,并对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三是建立健全铁路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将实施严重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相关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另外还对铁路车站公共卫生检疫站点的设置进行了规定。

八、建立有效的联动协同机制

铁路运输具有点多线长、跨区域运营的特点,铁路安全又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必须建立有效的联动协同机制。为此,《条例》要求加强涉铁安全应急管理,明确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各管理主体之间的预警信息互通、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安全管理协作等,还进一步规定了信息通报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铁路与相邻交通设施管养协调、铁路治安联防联控、铁路治安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反恐联动等协同联动机制。

九、规定长三角铁路安全管理沟通协调合作机制

《条例》明确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门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市部门以及上海铁路监管机构建立铁路安全管理沟通协调合作机制。同时,进一步细化对协商推进跨省市地方铁路协调统一的具体内容,包括列车运行计划、安检标准、导向标识设置等。

十、推动铁路与航空、轨道交通实行安检联动、实现便捷换乘

为促进综合交通体系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高公众出行便捷程度,《条例》倡导推动铁路与航空、轨道交通在安全检查方面高效衔接、联动联通,提升多场间换乘服务水平。

来源 | 长三角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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