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办”更方便!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业务
7月3日起
我市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业务
可在各区镇就近直接办理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之前各区镇
仅受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而厂房、商业用房等的房屋租赁
仍需至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
各区镇具体办理地点
办理流程指南
办理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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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
以下内容请务必了解
Q/A
哪些房屋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经依法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用于居住的;
(四)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的其他情形。
Q/A
出租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提供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出租房屋。
(二)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或者未经监护人同意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三)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督促其及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四)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遵守住宅区管理规约。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
(六)告知承租人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注意事项。
(七)依法缴纳房屋出租的相关税费。
(八)对出租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出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Q/A
承租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不得承租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房屋。
(二)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应当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及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留宿他人居住超过七天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员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
(四)按照房屋的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等要求使用房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居室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六)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七)配合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进行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住房租赁无小事 这些要点要牢记
(1)当心租房过程中的骗局,确认租房者是否拥有房屋的租赁权。
(2)租房一定要有正规的手续,签订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各项费用一定要列清晰。出租方作出的口头承诺应写进书面合同,对违约责任、押金退还等的约定要清晰,切勿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
(3)合租对象最好找朋友、同事、同学。如果对方是不认识的人,要互相留下身份证、工作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及对方的联系电话,核实身份,并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
(4)租房时,要多看几套房子多比较,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注意周围环境是否安全、安静、卫生,不租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出租房。
(5)警惕高风险经营企业,谨慎选择支付方式。应多渠道了解周边或同地段住房的市场租金价格,警惕“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租赁模式。对租金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水平或租金大幅优惠的,要慎重签订租赁合同,谨慎预付3个月以上租金,避免一次性支付较大额度房租,防范房财两空。
(6)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租赁企业或经纪机构。房东、租客应选择规范且市场信誉良好的企业或经纪机构租赁住房。可到昆山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平台(cx.ksls.com.cn)查看公司备案信息及行业监管信息;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看公司营业执照及纠纷信息。对未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列入异常经营、信用不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住所频繁变更、存在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公司,要谨慎选择,避免遭遇“黑中介”“不良中介”。
来源 | 宜居昆山
责任编辑 | 刘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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