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四罚!严惩违规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什么?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需要注意的是: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防范措施做得不到位,就十分容易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导致人员伤亡。
近期,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张浦镇某化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外来承包商在甲类仓库南侧进行高压喷雾降温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使用电钻对墙体进行钻孔以便安装相关设施设备。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使用电钻进行的作业属于动火作业。对于该动火作业,外来承包商未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该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对其毫不知情。
该企业未对外来承包商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进行立案处罚。
该企业的外来承包商在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票且未对作业地点进行气体取样分析的情况下就进行动火作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将该违法行为移交属地应急部门,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外来承包商进行立案处罚。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化工企业在动火作业中
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起学习了解



供稿人 | 施明君
责任编辑 | 朱敬哲


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并请附上出处(第一昆山网)及本页链接。
原文链接:https://www.ksrmtzx.com/news/detail/167226
全部评论